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反恐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险、违规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详见附件)进入轨道交通车站。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
(三)侮辱、攻击安全检查人员的。
(四)携带疑似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