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却依旧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及硫酸,终被禅城公安查获。19日,禅城公安通报了一起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案件,处罚违法行为人1名,现场缴获盐酸及硫酸,并将对其他未尽管理义务的店主与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倒查追责。
6月11日下午4时许,按照日常检查勤务安排,禅城公安石湾派出所对辖区的陶瓷化工原料公司进行清查。当清查到石湾榴苑路某陶瓷原料经营部时,民警发现里面2个可疑的棕色玻璃瓶。经检验,2个棕色玻璃瓶内装的是管制易制毒化学物品盐酸及硫酸。民警当场没收2瓶溶液,并将店主陈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据陈某交代,其在没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从某化学品公司购买了一批盐酸及硫酸,用做陶瓷原料分析,对比不同种类的陶瓷中杂质的含量,现用剩2个玻璃瓶的溶液。为了贪图方便,店主便没有向禅城公安进行报备存储和使用情况。
6月18日,陈某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被禅城公安依法罚款1万元。下一步,禅城公安将全面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对其他未尽管理义务的店主与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进行倒查追责。
办案民警介绍,盐酸和硫酸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一种化工原料,居民洗厕所、清洗瓷砖、清洁外墙经常使用。但近年来,盐酸和硫酸也被用于某些毒品制作的辅助制剂。因而,国务院颁发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盐酸和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的买卖不仅需要办理危险化学用品经营许可证,并且需要企业经销人员到公安机关对相关业务进行备案登记。
禅城公安提醒广大群众,硫酸、盐酸、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甲基乙基酮等均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过程中,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和报备。
■法律链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